(2016)皖0121执9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世芳与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芳,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05-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芳。被执行人: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安徽广银铝业有限公司5幢。机构代码09075155-2。法定代表人:陈小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世芳与被执行人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广鹏铝业有限公司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