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家俊与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俊,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董家俊,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王树洪,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毕兰珍,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王鹏斌,男,1996年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董家俊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人民币9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树洪、毕兰珍、王鹏斌有存款信息,除在在农村有部分住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树洪系植物人现在州医院住院一年多,被执行人债务累累。王树洪在我县共和、新桥镇的工程款因前案被我院查封,因该工程款涉及农民工资及工程许多材料尚未完备,导致工程款不能扣划。2016年7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回告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期满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暂时不能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杨明跃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