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万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53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