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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万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53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