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昌怀、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昌怀,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892号申请人:尚昌怀,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尚昌生,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四路。法定代表人:胡晓林,董事长。被申请人:尚昌林,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尚昌怀与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昌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昌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林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尚昌怀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志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