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奚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奚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男。委托代理人宋巍,女。被执行人奚尊华,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奚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奚尊华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8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奚尊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