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xx、王xx、刘xx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雪松,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1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9日在肇州县圣达宾馆内被肇州县公安局油保大队民警抓获。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冬来,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8月3日因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29日在盗油现场被肇州县公安局油保大队民警抓获。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立剑,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11月29日在盗油现场被肇州县公安局油保大队民警抓获。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雪松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冬来、刘立剑犯抢劫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5年11月29日8时许,采油八厂一矿经保人员巡逻至芳181-48油井(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东北600米)时,发现有人正在油井上盗窃原油,现场还有三辆轿车。经保人员随即对其中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进行追赶,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徐雪松手持镰刀,被告人刘立剑手拿一根木棒,被告人王冬来拿一个装有半桶机油的机油桶抗拒抓捕,徐雪松用镰刀将经保队员邢xx左臂砍伤,徐雪松、刘立剑、王冬来被经保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芳181-48油井被放出落地原油1.97吨(价值人民币3827.79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徐雪松分别在新福乡思美泉洗浴305房间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同年11月29日凌晨徐雪松在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侦查人员在白色捷达车内发现吸食毒品所用自制水烟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在盗窃原油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雪松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雪松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5年11月29日8时许,采油八厂一矿经保人员巡逻至芳181-48油井(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东北600米)时,发现有人正在油井上盗窃原油,现场还有三辆轿车。经保人员随即对其中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进行追赶,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徐雪松手持镰刀,被告人刘立剑手拿一根木棒,被告人王冬来拿一个装有半桶机油的机油桶抗拒抓捕,徐雪松用镰刀将经保队员邢xx左臂砍伤,刘立剑、王冬来被经保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芳181-48油井被放出落地原油1.97吨,价值人民币3827.79元。经侦查,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雪松在肇州县圣达宾馆内被肇州县公安局油保大队民警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徐雪松分别在新福乡思美泉洗浴305房间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同年11月29日凌晨徐雪松在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侦查人员在白色捷达车内发现吸食毒品所用自制水烟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的芳181-48#油井现场、灌装原油工具、盗窃原油所用的溜道车辆、驾车逃跑时散落路上的不倒钉、吸毒工具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原油回收证明、原油含水证明、涉案原油价值计算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以上证据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及三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事实。2015年11月29日,第八采油厂第一油矿采油101队在4#计量间芳葡181-48井回收原油4袋,散油1.8吨。经检斤,袋装原油重0.17吨,回收原油总重为1.97吨。2015年11月29日,第八采油厂第一油矿采油101队在4#计量间芳葡181-48井回收原油4袋,散油1.8吨。经取样化验分析,该原油综合含水为8%。涉案原油经计算价值为3827.79元。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雪松因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3日,被告人王冬来因盗窃原油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因在肇州县新福乡思美泉洗浴305房间吸食毒品,被肇州县公安局分别给予治安罚款500的行政处罚。扣押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持有的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一根木棍、1.8吨原油。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证人李xx、石x、曹xx、邢xx、梁xx、周xx、程x、刘xx、关x、闫xx的证言。证人李xx证实,2015年11月29日早上,我开一辆货车,刘xx开一辆庆铃吉普车,我俩分别拉着保卫队四个人去芳181-48号油井巡逻。我们看到井上有两辆银灰色捷达车和一辆白色捷达车,现场有几个人在灌油,偷油的人看到我们后驱车逃跑,我和刘xx开车追捕一辆白色捷达车,在大同区祝三乡民主小学门前的柏油路上被追停,一个矮个子手拿一个机油桶抡打刘xx,手拿镰刀的人和拿木棒的人也在和我们的人比划,拿机油桶的人和高个的人被抓,拿镰刀的人逃跑。在抓捕过程中邢xx的胳膊被拿镰刀的人砍伤,芳181-48油井现场有两吨左右原油。证人石x证实,2015年11月29日早上,副队长李xx开一辆货车,刘xx开一辆庆铃吉普车,分别拉四个人到芳181-48号油井巡逻,井上有三辆捷达车,井场上的人看到我们的车后驱车逃跑,李xx开车追捕一辆白色捷达车,中途白色捷达车突然停下来,一个高个(刘立剑)手里拿着木棒,抡了两下想往我们这边冲,矮个(王冬来)刚要下车,看见车又打着火了就没下来,高个子(刘立剑)就跑回车上,那辆白色捷达车继续往前跑,李xx让我们让开,他开货车继续向前追,这时刘xx开车过来,我们示意他往白色捷达车逃跑的方向追赶。芳181-48油井现场有散落原油一吨多,有灌装成袋的原油。证人曹xx证实,2015年11月29日上午7点多钟,我接到一矿保卫队副队长李xx的电话,说一矿101队新福电加热井(芳181-48#油井)被人放油,油井停了,让我去把油井启动,把放油的取样口关闭,我到现场将油井启动,并将取样口阀门关闭。证人邢xx证实,2015年11月29日早上8点左右,副队长李xx叫我们去肇35队四号间抓偷油的人。我坐刘xx的车,李xx开着货车先到井场,刘xx拉着我们在不远处等着。我们看到李xx开货车追一辆白色捷达车,我们开庆铃车也追过去,中途白色捷达车往外撒不倒钉,追到祝三乡小学门前油漆路上,白色捷达车熄火停下,我们没刹住车,直接顶上去,我先下的车,去拽白色捷达车副驾驶车门,里面挥出一把镰刀将我左臂砍伤。证人梁xx、周xx、程x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邢晓磊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人刘xx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xx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人关x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石x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证人闫xx证实,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点钟左右,徐雪松领着王冬来、刘立剑来思美泉洗浴住宿,徐雪松开的305房间,当时没有登记。4、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雪松供述,2015年11月29日零点左右,我开白色捷达车拉刘立剑和王冬来从思美泉洗浴出来,开车在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后600米左右的油田路上溜道,一直到早上7点来钟,林x让我们三个人到井上,刘xx和林x在磕头机北面烤锨,王冬来和刘立剑挽丝袋子,我在那吃东西,有人喊来车了,我开白色捷达车拉着刘立剑和王冬来逃跑,后面有车追我们,追到祝三乡小学门前,车因胎爆停下来,一名经警从副驾驶窗户伸手打我,我拿镰刀砍伤他,刘xx和林x放出10多袋原油。2015年11月28日晚上,在新福乡思美泉洗浴305房间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次日又在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内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毒品和吸毒工具是我提供的。被告人王冬来供述,2015年11月29日零点左右,徐雪松开白色捷达车拉我和刘立剑从思美泉洗浴出来,开车在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后600米左右的油田路上溜道,刘xx开车去油田路北面的一口油井(采油八厂一矿101队芳181-48)上放油。早晨7点多钟,刘xx让我们三个人到井上,油井北面停两辆灰色捷达车,刘xx和林x在磕头机北面烤锨,我和刘立剑挽丝袋子,刘xx和林x用锨灌袋,刚装完四袋,有人喊“来人了,快跑”,徐雪松开白色捷达车拉我和刘立剑逃跑,有车在后面追我们,我和刘立剑就向车后撒不倒钉,追到祝三乡小学门前,车熄火了,一名经警从副驾驶窗户伸进一根棒子打徐雪松,徐雪松用镰刀反抗,我下车后手里拿一个机油桶,经警上前抓我,用棒子打我,我用机油桶打经警,我抡几下,就把机油桶撇出去,刘xx放出10多袋原油。2015年11月28日晚上,在新福乡思美泉洗浴305房间,我和徐雪松、刘立剑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9日凌晨溜道时,在徐雪松开的白色捷达车上,我和徐雪松、刘立剑又一起吸毒。毒品和工具都是徐雪松提供的。被告人刘立剑供述,2015年11月29日零点左右,徐雪松开白色捷达车拉我和王冬来从思美泉洗浴出来,到我屯东北1000米的树林带头,离刘xx偷油油井有600米左右,我们三个人负责在车上溜道。到早晨6点多钟,刘xx给徐雪松打电话,让我们到油井上,油井口有一堆放出来的原油,刘xx和林x在油井北侧烤锨,我和王冬来挽丝袋子,刘xx和另一个人(林x)用锨灌袋,刚灌完四袋,有人喊“来人了,快跑”,徐雪松开白色捷达车拉我和王冬来逃跑,有车在后面追我们,我和王冬来就向车后撒不倒钉,逃跑途中车熄火,我拿棒子下车抡一下吓唬他们,不一会儿,徐雪松又把车启动了,我又跑回车里。继续向前逃跑,追到祝三乡小学门前,车又熄火了,我下车逃跑,被经警在厕所抓获,我看见一名经警受伤。2015年1月28日晚上,我和徐雪松、王冬来去过思美泉洗浴305房间,房间是徐雪松开的。徐雪松提出要吸食毒品,拿出一个玻璃小锅,一个矿泉水瓶做烟枪,我们三个人一起吸食毒品。凌晨12点多钟,徐雪松拉着我和王冬来给刘xx偷油溜道,在徐雪松白色捷达车上,我们又吸了一次毒品,毒品都是徐雪松提供的。5、第八采油厂保卫大队出具的原油价格证明。证实2015年11月份原油价格为2112元/吨(不含税)。6、住院病例、医疗票据。证实邢xx左前臂外伤,在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三天,花去医疗费2342.48元。7、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测报告。证实2015年11月30日,在肇州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办案区采集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尿液,当面用毒品测试板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8、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原油被盗现场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东北1200米的101队芳181-48#油井的基本情况;在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平桥村民主小学门前油漆路北侧有一辆白色捷达车,车内副驾驶下有一套吸毒工具,一个烧锅,两根吸管。刘立剑、王冬来的辨认笔录证实刘xx是雇佣其于2015年1月29日,在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东北芳181-48#油井和太东220-斜106#油井上盗窃原油的人;徐雪松是2015年1月29日,在新福乡新福村太平山屯东北芳181-48#油井和太东220-斜106#油井上参与盗窃原油的人。徐雪松指认盗窃原油的油井、溜道停车的位置、盗窃原油逃跑时驾驶的车辆、车辆熄火地点、车辆被追停及反抗地点的照片;王冬来、刘立剑指认盗窃时望风位置、101队芳181-48#油井、101队太东220-108#油井、持有的木棒、抡机油桶打保卫队工作人员位置的照片。徐雪松指认其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所在的思美泉洗浴、吸毒所在的房间门牌号、摆放毒品及吸毒工具的小桌、容留王冬来、刘立剑吸毒时所驾驶的车辆及吸毒工具照片;王冬来、刘立剑指认其吸毒所在的思美泉洗浴、吸毒所在的房间门牌号、摆放毒品及吸毒工具的小桌、吸毒时所在的车辆及吸毒工具照片;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指认其毒品检测结果照片。经质证,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在盗窃原油时,为了脱逃,持械抗拒抓捕,致经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犯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雪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因被告人徐雪松二次分别容留二人吸食毒品,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雪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徐雪松、王冬来、刘立剑持械抗拒抓捕,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原油回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雪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被告人王冬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被告人刘立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毒、注射毒品;(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