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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诉任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任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85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任志荣,男,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任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