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诉任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任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785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任志荣,男,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任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