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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鲍远红,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鲍远红,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告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远红、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偿权利人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9,180元,义务人鲍远红、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权利人9,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7.5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上海贯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3月8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36.9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鲍远红、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已付清执行款39,18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鲍远红、六安市万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9,18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