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赖学谦与何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学谦,何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学谦,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何晓林,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赖学谦与被执行人何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特245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晓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晓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晓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晓林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珍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