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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樊均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樊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6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樊均良,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樊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72.4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均良的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2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