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6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樊均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樊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6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樊均良,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樊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72.4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均良的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2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