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雄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赵玉然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雄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赵玉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74号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为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利,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雄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剑雄,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玉然,女。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雄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赵玉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