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波与田绍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田绍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69号申请人:高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田绍江,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高波与被执行人田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田绍江的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田绍江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田绍江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三、以上冻结价值共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