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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翟文生与何金山、张金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生,何金山,张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翟文生。被执行人:何金山。被执行人:张金梅。关于申请执行人翟文生与被执行人何金山、张金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金山、张金梅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翟文生人民币50万元,利息13万元,被执行人何金山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金山、张金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7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坐落于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1号S2栋3层1商室房屋登记在张金梅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金梅名下坐落于洪山区洪山乡洪山村名士1号S2栋3层1商室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30004137,建筑面积:494.23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