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陆瑶、车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陆瑶,车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4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垠延,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瑶,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车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陆瑶、车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