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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素平与许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素平,许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90号申请人执行人安素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许小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内09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安素平与被执行人许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化德县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化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化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安素平与被告许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化德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凤霞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