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汉民初字第71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金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金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金涛存款扣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