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海岸与曾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岸,曾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2583号原告张海岸。被告曾超明。原告张海岸诉被告曾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文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传桃、喻日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岸、被告曾超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岸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9万元的借据。2015年3月15日,被告又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3年3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汇款5000元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借款未果。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海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2张,拟证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9万元的借据。2015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000元的借据;2、银行流水,拟证明2013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汇款5000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曾超明对原告张海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中借款9万元的借据借款人“曾超明”的签名系本人所签,但该借据上借款的9万元系原、被告赌博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系赌债;借款5000的借据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被告曾超明辩称: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在娄底万源大酒店赌博,被告因输钱向原告出具了9万元的借据,该借款9万元系赌债,其余借款1万元属实。被告曾超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及借款5000元的借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9万元借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对该借据的合法性予以否定,故本院对该借款9万元的借据予以采信。综上,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原告现金交付9万元给被告,原告遂向原告出具了9万元的借据。2015年3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现金交付5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借据。2013年3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汇款5000元至被告账户。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及银行汇款凭证,被告虽不认可借款9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借款9万元的借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曾超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超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海岸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曾超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