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士平与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士平,陈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黄士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弋江镇。被执行人:陈文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士平与被执行人陈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2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文武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士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武给付货款1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83.5元、执行费1981元。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黄士平与被执行人陈文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文武于2016年6月28日已给付申请人货款15000元,尚欠货款90000元及受理费683.5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给付35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30683.5元;余款自愿放弃。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2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