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石家庄某某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973号原告仲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赵三街。被告石家庄某某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8元。审 判 员 凌 惠人民陪审员 杨 雪人民陪审员 王天玉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