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田彦庆与尤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庆,尤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68号原告田彦庆。被告尤福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庆与被告尤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庆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尤福才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彦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尤福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孟庆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