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泰和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泰和供暖有限公司,陈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第4394号原告沈阳市泰和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董绍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万清,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现住辽中县。被告陈胜,男,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市泰和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泰和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