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绍贵与高仕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贵,高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绍贵,男,汉族,住城天全县。被执行人高仕良,男,汉族,住城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王绍贵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