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810号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黄河西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董事长被申请人: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于喜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