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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柠与赵福才、刘淑贤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柠,赵福才,刘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柠,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福才,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刘淑贤,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执行(2015)外民二初字第1275号赵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才、刘淑贤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