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长发诉刘鹏、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发,刘鹏,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财保32号申请人李长发。被申请人刘鹏。被申请人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飞被申请人李蕾。申请人李长发与被申请人刘鹏、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长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便于执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蕾名下证号为:邢房权证桥东字第2053**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