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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29号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超,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生,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吕众,1968年6月11日生,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广宇,1967年7月30日生,男,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01号1单元27层11号。法定代表人金荣山,男,职务经理。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