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529号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超,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生,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吕众,1968年6月11日生,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广宇,1967年7月30日生,男,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01号1单元27层11号。法定代表人金荣山,男,职务经理。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众、张广宇、哈尔滨喆瑞家用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