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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3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