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3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