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桂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银行存款5680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