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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三国与刘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国,刘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027号原告高三国,男。被告刘胡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三国与被告刘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三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胡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三国以与被告刘胡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胡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三国负担。助理审判员  胡健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