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国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祥云,系该××员工。被执行人:余国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国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0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国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国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余国进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