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赵某、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三初字第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