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张治生、朱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张治生,朱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911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代表人李国兴,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春光,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张治生,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朱建,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被告张治生、朱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