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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巴东航宇办公与王红军、湖北龙宫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航宇办公,王红军,湖北龙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829号原告:巴东航宇办公,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82M862。法定代表人:解国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林,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巴东航宇办公业务经理,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被告:王红军,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湖北龙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聚宝盆广场B区1-11号,注册号422823000034530。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原告巴东航宇办公与被告王红军、湖北龙宫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巴东航宇办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东航宇办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巴东航宇办公负担。审判长  靳永辉审判员  石英雄审判员  向 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