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冉永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何云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冉永富,何云会,冯艾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责人:张廷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芸,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云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艾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冉永富、何云会、冯艾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其与冉永富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园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