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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26号原告:杜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段元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电话经联系与被告不符,提供的被告地址经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地址。因此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属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