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永梅与王东宾、刘雪梅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梅,王东宾,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永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东宾,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刘雪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宾、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永梅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