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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保点标签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保点标签有限公司,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保点标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JAMESMICHAELLUCANIA,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煜旦。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保点标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41026.7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7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