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铁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596号罪犯王铁宝,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铁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铁宝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铁宝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某、马某,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司法警察段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铁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涉黑犯罪、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铁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安红云代理审判员 肖琦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