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维亮与庞茂华、王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维亮,庞茂华,王法明,田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67号原告廖维亮,男,汉族,居民。被告庞茂华,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法明,男,汉族,居民。被告田德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维亮与被告庞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维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维亮撤回对被告庞茂华、田德江、王法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原告廖维亮承担。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