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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杜国三与贲松柏、李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贲松柏,杜国三,宜昌阳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龚经为,李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贲松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阳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经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龚经为。原审被告:李平。上诉人贲松柏因与被上诉人杜国三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6)鄂059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贲松柏于2016年7月12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00元。但上诉人贲松柏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贲松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