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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玉卓物业服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玉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687号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飞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绍唐,宝应县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卓。本院在受理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交清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现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玉卓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鹏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嵇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