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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智茗与被执行人郭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茗,郭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茗,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郭东平,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茗与被执行人郭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8月16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通检民(行)监[2016]5119210001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重新组成和议庭,对本案执行依据的判决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