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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与李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李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118号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个体经营者龚世兴,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兴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李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锦江区旺世兴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