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传礼诉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礼,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092号原告王传礼,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被告于丽,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礼与被告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