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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642号原告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锦毅,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侯成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