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642号原告殷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锦毅,宁阳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侯成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