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4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与陈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陈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4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428栋首层。负责人杨远志,该行行���。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栋,男,台湾省居民,身份证住址台湾台北市松山区某房,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某房,某号码,台胞证某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仲裁费若干元、律师费若干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深南法仲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房产即被执行人陈国栋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房产证某号)。经查明:上述房产已被罗湖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某号。经得罗湖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委托深圳市某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某年某月某日,该评估公司作出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若干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保留价若干元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但未能成交。之后,本院将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下调至若干元,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第二次拍卖,由竞买人张某(居民身份证某号码)以若干元竞得。上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若干元、评估费若干元后,本院已将本案担保债权若干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根据罗湖区人民法院来函协助请求,亦已将余款若干元划付给罗湖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