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红星与刘振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征,马红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星。上诉人刘振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振征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振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上诉人刘振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