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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红星与刘振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征,马红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星。上诉人刘振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振征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振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振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上诉人刘振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