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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海亮与被告梁慧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亮,梁慧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121号原告郝海亮,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铁矿xx区xx号人。被告梁慧元,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代县xx铁矿xx区xx号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亮与被告梁慧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海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慧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海亮负担37.5元。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