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4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福考与卜晓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考,卜晓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福考。被执行人卜晓音。在执行李福考申请卜晓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卜晓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14-1-601号的房产一套,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卜晓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14-1-601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兴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