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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永飞与被告张春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飞,张春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878号原告尹永飞,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春元,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尹永飞与被告张春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尹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永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尹永飞负担。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兰 来源:百度“”